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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發布115年度「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」配合及注意事項

一、 依據教育部部114年10月29日臺教高(五)字第1142203292號函(諒達)賡續辦理。

二、 旨案說明六有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,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三、 依上,教師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者,應主動告知其是否符合前開規定及表明身分關係,爰請貴校確實轉達申請教師後,協助填復「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清冊(附件1)」,倘有教師符合規定須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者,始予填寫「教育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(附件2)」。

四、 隨文檢附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_利益衝突迴避辦法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說明(附件3)。

五、 本案倘有疑義,請洽下列聯絡人:
   (一)一般校院:高教司周君儀小姐,(02)7736-5790。
   (二)技專校院:技職司陳怡安小姐,(02)7736-585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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